最近,江西省吉水县西沙信用社与储户曾扬利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,经该县法院审理,依法判决曾扬利多支取的2259元应返还给原告。
1997年4月3日上午近8时,被告曾扬利持其帐号为1061号活期存折到原告处要求支取全部存款并销户。当时,原告工作人员还在吃早饭,但被告以赶客车去县城为由要求立即取款;原告工作人员李某立即代被告填写取款单,在取款单的大、小金额栏内均是2510元,被告接过该取款单在储户印鉴栏签名;随后,原告出纳胡某按取款单金额将2510元现金支付给被告,被告接过支取的现金即离开。同年6月底,原告清库对帐时发现被告1061号活期存折销户前余额为251元,销户时却支取2510元,多支付被告2259元。为此,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,被告则只承认支取了251元而否认其多支取原告的现金,但没有举出证据否认原告提供的经其签名且支取金额为2510元的取款单。由于该取款单经被告签名认可,且该取款单上金额比被告1061号活期存折实际余额多2259元,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近年来,绝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,特别是在年轻人外出打工只有年长者在农村,而年长者大都不会写字,把代储户填写存、取凭证作为一项服务内容,而按规定应由储户自己填写。该案就是由于代储户填写失误造成多支付现金而起纠纷,但好在经储户在储户印鉴栏内签名认可,才使多支付的现金受到法律保障。